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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研讨:专家热议合法化依据及防卫权构成要件相关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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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研讨:专家热议合法化依据及防卫权构成要件相关问题

2026-01-16 04:26:36  点击量:

合法损害他人权益之事,为何正当防卫能够做到,这是法律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的关键问题呀。

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根据

其核心依据是保护合法权益方才构成正当防卫,当一个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者财产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之际,法律准许其采取必要举措予以反击,从整体的社会效果而言,这种反击行为是旨在制止侵害、保护法益,所以不被视作犯罪,它的理论基础为个人存有保护自身基本权利的天然权利,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特定紧迫情形下具备优先性,法律认可这种权利,实际上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时,优先保障守法者的利益进而维护了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。

不法侵害是防卫前提

要实施正当防卫,必然得存在现实当中的不法侵害。这里所说的不法侵害,指的是那种违反了法律,并且对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或者造成损害的行为。它既能够是犯罪行为,又能够是其他类的违法行为。关键之处在于侵害行为具备违法性,防卫所针对的必须得是“不正”的行为。要是侵害行为本身是合法的,就比如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去执行逮捕任务,那么就不存在防卫的前提条件。在实践里面,判断侵害是不是“不法”,需要依据行为发生当时的一般认知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客观的评价。

防卫限度的把握标准

防卫行为不能够明显地超出那种必要的限度,这个限度并非是要求防卫手段跟侵害手段完全地对等,而是着重强调防卫行为必然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,判断是不是超过限度,应当站在防卫人行为时的情境去考虑,不能够在事后以绝对冷静的标准去苛求防卫人,在遭受突然、紧急的暴力侵害的时候,防卫人往往情况下处于恐慌状态,其认识以及控制能力会下降,所以对于防卫限度的判断应当适当地放宽,遵循“事前判断标准”,体谅防卫人的实际处境 。

针对公权力侵害的防卫

国家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,能不能防卫,得严格区分,行政行为只是一般程序违法的话,相对人要通过复议、诉讼等法定渠道救济,一般不能直接防卫,要是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的违法的情况,像非法侵入住宅,执行暴力执法,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,依法该行为一开始就没效力,不具备法律效力,这种情形下,公民有权正当防卫来保护重大法益,这还是维护法治尊严的表现。

误判与事后防卫的界定

于司法实践里,存在两种情形极易引发争议,其一为“假想防卫”,也就是事实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,然而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进而实施“防卫”,此乃认识错误,倘若行为人存有过失,便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;其二为“事后防卫”,即不法侵害已然确切结束,侵害人已然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,而防卫人本于报复心理仍旧发起攻击。此已然超越了防卫的时空范围,不被认作正当防卫,造成损害的话需承担刑事责任。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判定不法侵害是否仍处于持续进行状态。

司法实践与规则适用

我国针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,以及司法解释,已然较为完善,重点在于司法人员的准确理解以及适用,司法机关于处理案件之际,应当综合考量案发时的前因后果,双方各自的行为手段,双方之间的力量对比,以及具体的情境,要勇于去认定正当防卫,修正“谁死伤谁有理”这种错误的倾向,法律规则没办法给所有案件提供刻板的答案,需要司法者深入领会立法精神,结合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形,做出既契合法律规范,又合乎人情事理的裁判,切实激活正当防卫制度,激励公民敢于同不法行为展开斗争。

针对本文所探讨的正当防卫界限这一问题,你觉得身处现实生活情境里,普通民众在遭遇突发侵害之际,应该怎样更妥善地去判断进而精准把握防卫的“必要限度”呢?欢迎于评论区去分享你的观点或者经历,同时也烦请点赞以此支持本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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